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经四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3年11月13日
湖州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84号)以及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1〕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地方能力为导向,通过建立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校内收入分配体系,推进校院二级管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创建湖州大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二级分配。在上级部门核定总量限额内,规范和完善校院二级分配体系,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办学积极性。
(二)注重绩效,兼顾公平。强化岗位职责,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合理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分配关系。
(三)分类管理,强化激励。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与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岗位意识,突出履职考核和聘任管理,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工作积极性。
第四条 学校岗位绩效工资适用范围为我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岗位绩效工资构成
第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教职工的岗位绩效工资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提高10%);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补贴(教、护龄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四是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前的收入构成中,除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继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项目均纳入绩效工资范畴发放。
第六条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由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三部分组成。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第三章 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七条 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学校根据教职工所聘岗位和工作年限,按月发放。
第八条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工作任务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根据湖州市有关规定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四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一节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及分配框架
第九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切块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湖州市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减去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统筹类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由学校负责发放,其余部分按二级学院、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指图书馆、学报编辑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三部门)年均人数及相同标准分为三类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节 统筹类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 统筹类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调节基金、福利经费、奖励经费(含教学科研和其他奖励经费)、管理经费、劳务补贴经费等。
第十二条 调节基金用于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服务地方等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奖励、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异调节以及政策性补助等。福利经费用于重大节假日发放。其他统筹类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发放。
第三节 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核拨及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及人数核算、划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二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学生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五类,分配比例依次为:39%、45%、2%、10%、4%。
第十四条 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学院教职工在校内全员聘任中的理论岗位级点数进行核算,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进行核算,科研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学院科研工作量进行核算,学生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数、班级数、公寓数、新生及毕业生数等进行核算,管理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学院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数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学生工作量计算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预算管理,对学校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统筹使用奖励性绩效工资,合理调整专任教师、辅导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按月预发部分控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80%以内。
第四节 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十七条 机关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考核奖励两部分发放。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教职工在校内全员聘任中所聘岗位等级发放,考核奖励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按月预发部分控制在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80%以内。
“双肩挑”人员每月按所聘党政管理岗位预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按学校同岗级教学人员平均水平结算。“双肩挑”人员在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相应二级学院发放。
第十八条 图书馆、学报编辑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根据三个单位所属教工在校内全员聘任中的岗位级点总数进行核算。三个直属单位须按学校要求制定相应的分配办法,按月预发部分控制在绩效工资总额的80%以内。
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州发展研究院、农村发展研究院(湖州农村发展研究院)参照机关部门分配。
第五章 绩效工资管理
第一节 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
第十九条 “双肩挑”人员的岗位津贴根据专技职称和管理职务按“就高”标准发放。同时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辅导员,其岗位津贴按“就高”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核算工龄补贴时,工作年限按连续工龄计算。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工龄计算办法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工龄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职务变动及职称晋升人员,经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从职务变动或职称聘任的次月起发放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二节 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采用年初预拨、年末结算的方式进行发放。年初按上年度执行数的80%预拨,年末按当年湖州市的核定数进行结算。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结算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结算日为当年12月下旬,年终结算情况由人事处牵头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各单位建立绩效工资专户,并将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划拨至各单位绩效工资专户。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发放,不得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各单位每年应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报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职务变动及职称晋升人员,可从职务变动或职称聘任的次月起发放与职务或职称相对应的最低级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校内全员岗位聘任“增聘”会议确定具体岗位等级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挂职、援疆等学校选派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进修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另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新引进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校第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计发;第二年起按所聘岗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引进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作相应处理。
(一)无故不参加考核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全年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请病假的,按请假天数的4%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的10%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请产假的,在法定产假期内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一天、一天以上十天以内、十天及以上的,分别扣发一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受警告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记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半年后按新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受党纪处分的参照执行。
(四)若出现其他情形,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定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程序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年度工作考核与评优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确定各二级学院专任教师等人员教学基本工作量和科研基本工作量考核要求,同时实施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等效评价机制,办法另行下放。各二级学院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以突出质量与实绩为导向,制定本单位专任教师等人员的年度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实施细则,依据其岗位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引进当年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可不作要求。请产假等特殊情形人员,由本人提出,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同意后,假期内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不作要求。
挂职、援疆等学校选派的教师,外派期间视同完成同类人员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距规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者,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按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80%执行。
第三十条 对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应根据岗位工作性质与特点,设置相应的绩效考核重点。
专任教师主要考核教师的师德、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引领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取得实绩情况。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专业科研情况,重点突出辅助学校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和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突出管理水平、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情况等。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水平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修订《湖州师范学院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对用于人员发放的创收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对劳务补贴经费、其他奖励经费(教学科研奖励除外)实行总量控制、明确范围、项目规范、标准统一,办法另行下发。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经四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原则上参照上述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的岗位绩效工资参照本办法执行。求真学院基础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参照二级学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地方服务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等,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参照本办法按程序自主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学校备案。后勤服务总公司事业编制人员的“档案工资”由学校负责办理。医学门诊部移交附属第一医院托管前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人员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划拨。
第三十五条 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教师、教辅及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派遣人员,按本办法执行。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年薪制人员经费、特殊奖励经费不纳入岗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绩效工资结算办法由学校另定。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
附件:
湖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标准
单位:元/月
职 务 | 生活 补贴 | 岗位津贴 | 工龄补贴 | |||
工作年限 | 标准 | |||||
专业技术 | 正高级 | 一级 | 1450 | 1680 | 5年及以下 | 80 |
二级 | 1575 | |||||
三级 | 1540 | |||||
四级 | 1470 | |||||
副高级 | 五级 | 1386 | 6-10年 | 130 | ||
六级 | 1302 | |||||
七级 | 1225 | |||||
中 级 | 八级 | 1176 | ||||
九级 | 1106 | 11-15年 | 180 | |||
十级 | 1029 | |||||
初 级 | 十一级 | 910 | ||||
十二级 | 770 | |||||
员 级 | 十三级 | 700 | 16-20年 | 230 | ||
管理 | 正校级 | 三级 | 1582 | |||
副校级 | 四级 | 1484 | ||||
中层正职 | 五级 | 1400 | ||||
中层副职 | 六级 | 1260 | 21-25年 | 280 | ||
职 员 | 七级 | 1155 | ||||
八级 | 1015 | |||||
九级 | 875 | |||||
十级 | 700 | 26-30年 | 330 | |||
工勤 | 高级技师 | 一级 | 1260 | |||
技 师 | 二级 | 1106 | ||||
高级工 | 三级 | 840 | ||||
中级工 | 四级 | 770 | 31年及以上 | 380 | ||
初级工 | 五级 | 700 | ||||
普通工 | 700 | |||||
其他 | 初 期 | 350 | ||||
见习期 | 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