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试行)》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湖州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五个配套文件已经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2.《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与工作量计算办法》
3.《湖州师范学院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4.《湖州师范学院劳务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5.《湖州师范学院相关奖项设立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1:
湖州师范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要求
根据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要求,学校根据职称类别确定专任教师的教学基本工作量、科研基本工作量。各项基本工作量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核算、相互打通。
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 单位:学时
职称 类型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未定级 |
教学工作量 | 216 | 288 | 288 | 216 | 216 |
科研工作量 | 144 | 72 | 36 | 18 | 18 |
总工作量 | 360 | 360 | 324 | 234 | 234 |
二、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换算办法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换算办法。学校建议根据“1当量科研分”等于“72学时”的标准打通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师可根据本人当年教学与科研工作实际,用教学工作量或科研工作量冲抵本人工作量不足部分,但科研工作量最多冲抵本人教学基本工作量的40%。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是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创新实践教学工作量、实验教学工作量等部分。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课程教学主要指理论课程教学以及指导实验、见习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学院全年课程教学工作总量(标准课时)按下式计算而得:
D课= .
D1=S×M×[1+0.4× ],
式中:
S为计划课时: S由培养方案中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数与该课程所在学期的教学周数确定,原则上一个学分每周开设一计划课时。
M为课程加权系数:非双语教学课程取值为1,教学模式改革试点课程取值为1.2,I类双语教学课程取值为2,II类双语教学课程取值为1.5。
R 为授课班人数。
C为标准班人数:艺术与技能课程(含专业外语类、艺术类专业课)C= 30;其余课程C=40。艺术类个别课(人数≤10)可以不按上述公式计算,另按每课时0.7计算;因招生、学生选课等原因导致教学班人数少于标准班人数的,其教学班人数按标准班人数计算。若R > 150,则按150计算。
课程班型安排(即单班与合班)由教务处与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协商决定。可以合班上课的课程,原则上不分小班开课。教师自行分小班的,不另计工作量。
2. D2是实验课标准课时
D2=0.8×S+0.6×S× ,
式中:R为全班实验人数,S为计划课时,C为标准批次人数。C由全班实验批次(组)数确定:独立批次实验C=40,两批次实验C=20,三批次实验C=15,四批次以上实验C=10。
3. D3是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年论文、读书报告折算的标准课时
D3=K×学生人数×计划学分数,
式中K的值为:读书报告0.2,学年论文1.0,毕业设计(论文)1.4。
4. D4是指导实习等有关实践性课程折算的标准课时
(1) 指导课程设计、金工实习等,折合为标准课时的计算公式为:
D4=0.6×计划学分数×全班学生人数。
(2) 指导教育见习实习(师范专业)、市场调研、艺术采风、艺术实践等,折合为标准课时的计算公式为:
D4=0.4×计划学分数×学生人数,
式中学生人数指包干地区实习生人数或全班学生人数。
(3) 指导专业见习实习 (非师范专业)、社会实践等,折合为标准课时的计算公式为:
D4=0.2×计划学分数×全班学生人数。
(二)创新实践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创新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与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组织和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等。
学院全年创新实践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按下式计算而得:
D创=。
1.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与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标准课时
T1= K1×10×项目数,
式中K1取值为:校级1.0,省级2.0,国家级4.0
2.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折算的标准课时
T2= K2×10×项目数(或组数、作品数)
式中K2取值为:A类竞赛:校级0.5,省级1.5,国家级2.0。
3.承办学院组织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折算的标准课时
T3= K3×100×项目类,
式中K3取值为: A类竞赛:省级1.5,国家级2.0;B类竞赛:1.0.
注:组织、指导同一类不同级别科技竞赛项目、以最高级别竞赛计算工作量,不重复累计。
(三)实验室工作量核算办法
实验室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准备与协助指导工作、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开放与创新工作、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学院全年实验室工作量(标准课时)按下式计算而得:
D实=
1.A1为实验准备与协助指导工作量
实验准备工作量 =各实验室(中心)实验人时数×0.6×K1/ 40;
协助指导工作量 =各实验室(中心)实验人时数×0.4×K1×(0.8+0.2K2) /40;
式中K1为类别系数,按如下取值:理工医类为0.90,文史经管教艺术类为0.70,其中计算机上机、语言听力为0.20;K2为全班实验批次数(K2≤4)。
2.A2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量
A2=固定资产总值(元)/ 20000 + 低值耐用品总值(元)/ 5000。
3.A3为实验室开放与创新工作量
当A1+A2<1500时,A3=120;
当1500≤A1+A2<3000时,A3=240;
当3000≤A1+A2时,A3=320。
4.A4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量
A4 = A41 + A42 + A43
式中:
实验耗材采管A41=实验耗材采购总额(元)/ 1500,
实验室建设改造A42=实验室建设与改造投资总额(元)/ 8000。
实验室管理A43取值如下:
当A1+A2+A3+A41+A42<3000时,A43=(A1+A2+A3+A41+A42)×12%;
当A1+A2+A3+A41+A42≥3000时,A43=360。
四、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工作量的计算(L1)
L1=Σ各项目实到科研经费×β1/ K1
其中K1值为当年相应学科领域、相应研究类型省级一般项目的资助标准;β1为项目类别系数,如下表:
序号 | 项目类别 | β1 |
1 | 国家级重点类项目 | 另定 |
2 | 国家级一般项目 | 3.4 |
3 | 省部级项目 | 2.5 |
4 | 市厅级项目 | 1.3 |
5 | 其它项目 | 0.7 |
注:①所有项目须以湖州师范学院为主持单位,以我校为合作单位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以实际到校经费按横向科技合作项目计算工作量。②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的子项目,以湖州师范学院为主持单位(以立项单位任务书为准),按相应级别的一般项目计算工作量。③立项无经费的项目和资助金额低于该项目标准70%的,按该级别项目的70%计算工作量。
(二)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
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量的计算(L2)
L2=Σ论文或研究报告数×β2
其中β2为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类别系数如下表:
序号 | 类 别 | β2 |
1 | 《SCI》影响因子各学科全球排名前30%的源期刊、《SCI》全文收录(regular paper)、《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全文转载的论文,党中央、国务院采纳的研究报告 | 6.7 |
2 | 《SCI》源期刊(光盘版)、《SSCI》、《A&HCI》(光盘版)、人文社科权威级期刊、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中央、国务院部委采纳的研究报告 | 4.2 |
3 | 《SCIE》、《EI》(杂志版)、《ISTP》、一级学术期刊发表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发明专利,省委、省政府采纳的研究报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 2.5 |
4 | 《CSSCI》、核心期刊发表或全文转载的论文,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省委、省政府厅局和市委、市政府采纳的研究报告,浙江日报等其他省、部级主管的报纸发表的学术论文 | 1 |
5 |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和其它具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 0.5 |
6 | 其它公开发表的论文和被采纳的研究报告 | 0.3 |
注:①所有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专利等知识产权须以湖州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②论文字数:文科、研究综述等理科论文下限为3000字;音、体、美、理科研究论文下限为2000字;病例报告按原期刊降一级计分;无法计算字数的论文视具体情况确定,艺术作品按照所占篇幅折合成相应期刊的字数计分;③专著不低于16万字,16万字以上部分按β2*(总字数—16万字)/10万字计算工作量。
(三)科研获奖
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L3 )
L3=Σ获奖数×β3
其中,β3为各级各等获奖科研成果类别系数,如下表:
其中,β3为各级各等获奖科研成果类别系数,如下表:
序号 | 获奖类别 | , β3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1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 50 | 41.7 | |
2 | 省科技奖重大贡献奖 | 33.3 | ||
3 | 教育部人文社科奖 | 28 | 20 | 11.7 |
4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 25 | 16. 7 | 8.3 |
5 | 省哲学社会科学奖 | 25 | 16. 7 | 8.3 |
6 | 市厅级科技和哲学社会科学奖励 | 5.0 | 3.3 | 1. 7 |
7 | 其它奖励 | 0.4 |
注:①湖州师范学院为非第一完成单位(国家级前六位、其它类前四位)获得的国家科技奖励或者省、部级科技奖,其工作量按单位排序依次以45%、30%、20%、15%、10%计算,其余排名按5%计算。②获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其它奖项,职能部门能够判别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职能部门判别不清的,由本人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四)横向科技合作项目和服务地方
横向科技合作项目和服务地方(L4)
L4=到校经费数×1.2/β4
其中,β4为不同学科领域类别系数,其值为当年相应学科领域、相应研究类型省级一般项目的资助标准。
(五)教职工个人的总科研工作量
L== L1+ L2+ L3+ L4
五、其他
(一)二级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工作量设置及换算办法另订。
(二)二级学院“双肩挑”干部聘任教学科研岗,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按对应职称减半要求;机关“双肩挑”干部聘任教学科研岗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按72学时要求,科研基本工作量按对应职称减半要求。
(三)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项目、论文/著作以及获奖的团队成员科研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或者论文/著作以及获奖的第1作者按照成员的贡献自行分配,并告知职能部门备案。
(四)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仅供绩效工资计算使用。为遵循科研规律,教工个人的科研工作量在一个聘任周期中可调配使用。已计入科研基本工作量,且满足湖州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的成果在进行相应奖励时减去其基本工作量的核算部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与工作量计算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师在学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形成全员育人的工作格局,为大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根据本次绩效工资改革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工作考核原则
(一)学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位教师除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之外,还必须完成一定量的学生工作。
(二)学生工作是指在第一课堂以外为学生健康安全、成长成才、就业创业而开展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其内容和范围是动态的、开放的,除担任班主任工作、本科生导师工作之外,还包括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生社团等多种形式的工作。
(三)学生工作考核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考核过程中,既要重视学生工作的完成情况,也要强化学生工作效果的评价,注重实绩考核。
二、学生工作量计算范围
(一)担任班主任工作。
(二)担任本科生导师工作。
(三)指导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
(四)指导学生社团(含创业团体)、艺术团工作。
(五)担任学生心理健康、职业生涯咨询辅导和教育工作。
(六)指导学生就业创业、科技创新、考研、外语、计算机考级等工作。
(七)举办思想政治教育、科学技术等专题报告(讲座)等工作。
(八)组织学生课外文化活动等工作。
(九)承担学生自修辅导检查、学生寝室联系人、困难学生结对联系人、招生宣传等工作。
(十)其它学生工作。
三、学生工作量核算办法
各学院学生工作量按基数+所在学院学生总量占全校的比重核定。
Y=基数+Q·(40%·X1/X + 24%·B1/B + 8%·G1/G + 8%·J1/J )
其中:Y—下属学院的育人工作总量,
X1—下属学院学生的总数,X—全校学生的总数
B1—下属学院班级的总数,B—全校班级的总数
G1—下属学院管理公寓的总数,G—全校的公寓总数
J1—下属学院新生和毕业生的总数,J—全校新生和毕业生的总数
Q—各学院学生工作的总量(即等于学校下拨各学院学生工作经费的总量)
四、学生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担任班主任:每学期35个课时工作量。
(二)担任本科生导师:由二级学院聘请教授、副教授或博士担任本科生导师,每周定期对学生的学业、个性化培养等进行指导,每生每学期计4课时。
(三)指导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招生宣传工作:带队指导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招生宣传,以实际带队天数,每天计3个课时工作量。
(四)指导学生社团、艺术团工作:校团委、招生就业处或二级学院聘请担任社团指导,每学期每个社团计8个课时,艺术团每学期12课时。
(五)担任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师、职业生涯咨询工作:学校和二级学院安排的心理健康咨询、职业生涯咨询每天计2个课时。
(六)举办思想政治教育等专题报告或讲座:每次计2个课时的工作量。
(八)非班主任、本科生导师指导学生考研、创业就业,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学生参加外语、计算机考级考试,组织学生课外文化活动,承担学生自修辅导检查、寝室联系人或完成其他学生工作的工作量计算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核定。
五、学生工作考核办法
(一)学生工作考核纳入学院教师工作考核统一进行。
(二)学院教师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用个人总结、学生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教师承担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有关学生工作的工作考核与工作量计算,由组织单位和教师所在学院依据本办法共同核定。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计算学生工作量。
(五)学生工作量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学期计算一次,每三年(一个聘任期)总评一次。在三年(一个聘任期)内每位教师至少应完成年均22个课时学生工作量(双肩挑人员不作要求)。
六、学生工作量结果使用
(一)学生工作量作为评价教师履岗情况的依据之一,与教师校内津贴分配挂钩。
2.学生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作为学校三育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授予的基本依据,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基本条件。
七、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学院学生工作量绩效总额整体划拨给学院,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工作量分配办法,报有关部门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湖州师范学院有偿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各学院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开展服务增收、增强办学活力,同时进一步规范经济秩序,妥善处理学校与各学院之间有偿服务收入的利益分配关系,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各学院开展有偿服务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服务收入是指校内各学院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办学资源面向校内外开展各种教育培训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求真学院基础部、继续教育学院等(以下简称“各学院”)作为学校开展有偿服务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各学院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项确定分成比例,留用部分谁主办谁使用、以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学院私设二级财务账户和“小金库”。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原则上禁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第二章 服务形式
第六条 学院开展有偿服务的形式主要有教育服务和资源共享。
教育服务主要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主要指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层次的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非学历教育主要指各类培训班、辅修专业等形式。
资源共享主要指体育场馆、文娱设施、计算机房、实验室等学校资源面向社会开放。
第三章 收入分配
第七条 各学院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收入分配办法和程序进行分配,分成的基数为学院开展有偿服务的应收收入(指向服务对象收取的全部费用,其中不含资料费等代办费)。
(一)教育服务收入分配
服务项目 | 是否占用学校资源 | 分成比例 | 备注 | ||||
二级学院 (%) | 继续教育学院 (%) | 学校 (%) | |||||
学历教育 | 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 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 是 | 10 | 5 | 85 | 学校划拨教师讲课费的10%作为二级学院师资管理费。 |
教学点自行组织 | 是 | 5 | 5 | 90 | 以合同为准,或学校划拨教学点学费收入的25%。 | ||
否 | 5 | 5 | 90 | 以合同为准,或学校划拨教学点学费收入的35%(专科)或30%(本科)。 | |||
校院两级管理 | 是 | 40(30人以上) | 5 | 55 | 二级学院划拨讲课费的10%给授课教师所属学院。 | ||
45(30人以下) | 5 | 50 | |||||
非学历教育 | 辅修专业 | 是 | 75 | / | 25 | ||
培训班等 | 是 | 90 | , / | 10 | “技能+学历”班的培训按此结算,学历部分按学历教育结算;自考助学按此结算。 | ||
否 | 95 | / | 5 | ||||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等政府委托培训、政府补贴项目 | 95 | / | 5 | 属于政府指派的服务性、公益性项目可以申请减免,由继续教育学院确认。 | |||
研究生等高层次培训 | 95 | / | 5 | 属于学校指派的项目可以申请减免,由继续教育学院确认。 | |||
注:1.非学历教育培训上交学校部分用于支付水电费、教室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费等。 2.为本校全日制学生开设的各类培训班上交学校5%。 3.与其他单位合作的培训服务,所收费用没有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学校收取教室租赁费。教室租赁费全额上缴学校,用于支付水电费、教室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费等。 4.与其他学校合作的学历教育培训(除研究生学历培训),上缴兄弟学校返拨款的20%给学校,80%留存承办单位。 |
其中,继续教育学院教育服务分配收入的管理:
服务项目 | 支出项目与比例(%) | |||
经常性经费 | 部门基金 | 培训经费等 | ||
学历 教育 | 继续教育学院学历管理 | 2.5 | 2.5 | |
非学历 教 育 |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培训项目 | 10 | 30 | 50 |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政府委托培训、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 10 | 30 | 55 | |
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研究生等高层次培训项目 | 10 | 30 | 55 |
(二)资源共享收入分配
序号 | 服务项目 | 学校(%) | 学院(%) | 备 注 |
1 | 文体场馆服务性收入 | 40 | 60 | 水电费另行缴纳,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确认 |
2 | 自由上机(网)费收入、实验室对外开放收入等 | 30 | 70 |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名义租用学校各类教室的收费标准:
教学场地类别 | 收费标准 | |
有空调、多媒体的教室 | 100人以下教室 | 400元/间/每天 |
1. | 100人-200人教室 | 500元/间/每天 |
2. | 200人以上教室 | 800元/间/每天 |
无空调、有多媒体的教室 | 100人以下教室 | 300元/间/每天 |
3. | 100人-200人教室 | 400元/间/每天 |
4. | 200人以上教室 | 500元/间/每天 |
一般教室 | 200元/间/每天 | |
注:1.每天指二个单位时间(一个单位时间是指上午或下午或晚上)。 2.需要租用其他教学资源的,收费标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
第九条 各学院办班分配前须提供办班的相关资料(包括办学或办班合同、招生简章、办班审批表等)给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审批表、合作办班协议、招生简章、课程设置(含任课教师)、学生名册(含收费清单)等项目结束后及时上交继续教育学院归档。凡办班结束须向学员颁发相关证书的,应报计划财务处对其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后方可颁发,未审核即颁发证书的,学校对相关责任学院应得收入减半分配。
第十条 基于绩效工资改革,创收劳务发放实行控高保低和预算管理。对年人均创收分配所得超过1万元的学院,劳务补贴发放一般不超过学院创收分配所得总额的65%。对创收基础薄弱学院,要加大支持力度,年人均创收分配所得低于0.4万元的学院,经学院申请、计财处审核后予以返还分成上缴学校部分的60%。创收收入支出人员经费部分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人事处核定的创收收入人员经费预算总额,做好二级学院创收收入人员经费预算。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凡校内各单位举办的除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外的,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和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湖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发展若干意见》。
第十二条 各学院开展有偿服务,收入全额上缴学校,由计划财务处开具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票据,各类票据的使用参照《湖州师范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严禁通过使用白条、非正式收据和党、政印章收费,以及不开收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方式隐瞒收入。如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查实,全部收入上交学校,并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乱收费行为;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可按市场要求制定收费标准,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严禁各学院私自进行收费减免或相互压价。凡未经审批,擅自办学或有意瞒报、漏报收入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收缴全部收入,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各类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在按税法相关规定扣除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的基础上,由继续教育学院和计财处根据以上分配政策和合作协议进行经费分成和划拨。同时,学院须提供各类代办费用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并由继续教育学院和计划财务处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学院分配所得的支出范围主要有差旅费、广告费、实验材料、招待费、课时费,以及增补绩效工资等。
第十六条 学院以有偿服务收入开支课时费、奖金等劳务补贴的,凡达到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除学校依法代扣代缴外,纳税人有义务依法自行申报纳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述各类有偿服务活动,涉及占用教室的,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批,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教室的安排及开放。举办在校内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社会服务活动,还需向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按科技开发管理办法或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原《湖州师范学院有偿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师院发〔2009〕13号)、《关于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 推进成人教育发展的意见》(湖师院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湖师院发〔2010〕29号)、《湖州师范学院成人教育经费管理办法》(湖师院办发〔2008〕6号)、《关于教师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后进一步发展学校成人教育工作的通知》(湖师院办发〔200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4:
湖州师范学院劳务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进一步规范校内具有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各类劳务补贴的发放,根据《湖州师范学院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湖师院发〔2013〕57号)文件精神,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发放的劳务补贴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根据湖州市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按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当年度学校劳务补贴经费总量。学校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相关职能部门劳务补贴经费预算。
(二)项目规范,标准统一。劳务补贴项目包括评审费、讲座费、值班补贴、监考费、出卷费、阅卷费及其他劳务费等。学校根据劳务性质及学校财力设定各项目费用最高标准。
(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应科学合理安排当年度工作,统筹使用劳务补贴经费。当年度工作量较大时,可在预算限额内按低于规定标准发放。
二、项目及标准
(一)评审费
1.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由学校或学校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审或验收。评审费是指支付给各类评审专家的劳务费。
2.评审分为学术性评审和综合性评审。学术性评审是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各类教学、科研的项目、成果评审等侧重于从学术角度进行的评审;综合性评审则是指选拔性面试、表彰奖励评审、项目招投标及验收评审、学生活动及竞赛评审活动等侧重于从行政或技术角度的评审。
3.评审费发放的指导性标准为:
评审类别 | 发放标准 | 备 注 |
学术性评审 | 300元/半天 | 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
综合性评审 | 200元/半天 |
4.评审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
(二)讲座费
1.讲座费是指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旨在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或进行某些专题知识辅导而产生的费用。
2.讲座费标准按正高、副高、讲师等职称分别为400元/人.次、300元/人.次、200元/人.次。
(三)值班补贴
1. 学校值班包括维稳值班、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值班、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工作值班(如寒、暑假值班)等。
2.各类值班补贴标准为:工作日按30元/晚(晚18:30至次日早8:00),非法定工作日按40元/天(8:00至18:30),60元/晚(晚18:30至次日早8:00),法定节假日按60元/天(8:00至18:30),80元/晚(晚18:30至次日早8:00)。
3.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补贴标准为200元/月。
(四)监考费
1.本办法所称的监考费,主要是指艺术单独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由学校主办但不计算教学工作量的监考产生的费用。
计算机等级考试、外语等级考试等由上级主办、我校承办的监考,其监考费标准按对方单位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对方单位返回给学校的代管费中列支。
2.监考费原则上以考试时间2小时100元为基准,考试时间每增减半小时监考费用相应增减10元。
3.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务费按考试时间酌情确定,最高标准为200元/天。
(五)出卷、阅卷费
1.本办法所称的出卷费、阅卷费,主要是指艺术单独招生考试、“三位一体”考试、五年一贯制升学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等不计算教学工作量的出卷和阅卷产生的费用。
2.根据工作时间及难易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费用标准,出卷费标准不得超过300元/份,阅卷费标准不得超过3元/份(最高标准为300元/天)。
(六)其他劳务费
1.其他劳务费包括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无法明确折算工作当量予以体现的劳务费和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承担超过本职工作范围予以体现的劳务费。
2.因工作需要,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完成的非本职管理服务工作任务或特殊专项工作,学校予以发放其他劳务费。
3.其他劳务费能按工作时间计算的,一般支出标准为:非法定工作日按40元/天(8:00至16:30),法定节假日按60元/天(8:00至16:30);无法按工作时间计算的,则采取事项总额审批制。
三、经费管理
(一)评审费、讲座费、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补贴、监考费、出卷费、阅卷费等劳务补贴,由学校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一年度经费执行情况编排好当年预算,并核拨至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二)除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外的值班原则上需事先报备,值班工作完成后由安排值班部门送人事处初核,报学校批准后发放值班补贴。
(三)其他劳务费实行事先申报审批制。审批程序为部门申报,人事处审核、校领导审批。部门申请中须列明工作量、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等情况,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发放其他劳务费。
四、其他
(一)因学校特殊工作或重大发展需要设立的专项劳务,其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在教师、教辅及党政管理岗位工作的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从2013年1月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从2014年1月起,学校对机关各部门的业务经费与劳务补贴经费分开列支,并实行劳务补贴经费预算管理,各部门不得在业务经费中开支劳务补贴费。
(四)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5:
湖州师范学院相关奖项设立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管理绩效,进一步规范学校荣誉奖项的设立及奖励经费的发放标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教学、科研奖项以外的所有以学校名义评选的荣誉奖项。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及经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设立原则
荣誉奖项应坚持“客观公正、业绩导向、先进示范”原则,各类奖项应当设定较高的评选标准,起到较好的先进示范作用。提倡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主要以发放证书、通报表扬、典型宣传等形式鼓励先进,控制现金奖励。
三、奖项设置
(一)集体类荣誉奖项:优秀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年度工作奖、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校园文化品牌、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平安单位、“三育人”先进集体、暑期社会实践组织工作奖、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团支部风采大赛奖、“红五月”大合唱奖。
(二)个人类荣誉奖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建思政论文奖、新闻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对外宣传奖、青年教师导师制优秀导师、优秀青年教工、招生工作先进个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优秀公寓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平安校园建设先进个人、育人模范、 “三育人”先进个人、“事业家庭兼顾型”先进个人、优秀工会工作者。
(三)综合类荣誉奖项(集体或个人):胡瑗奖等。
(四)其他奖项:健身运动会奖项、教工各类体育比赛奖项。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增设荣誉奖项,需要年初申报并经过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落实经费来源。
四、经费管理
(一)统一奖励标准:校级集体奖上限为1000元,个人奖上限为500元。综合荣誉奖励金额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确定。
(二)确定奖励资金总额度:以上年度各部门所发奖励经费总额度为参照,年初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部门年度奖励经费总额,部门在总额度内自行掌握分配。
(三)经费来源:在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中增设专项奖励经费栏目,荣誉奖项经费只能在专项奖励经费栏目中列支。
(四)其他:年度考核优秀奖从调节基金中列支。职业规划大赛等与教学、科研相关的奖项并入教学、科研奖项。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