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4-28浏览次数:97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
《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1月8日
 
 
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和规范学校的采购与招标活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整体效率,保证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的采购行为均须纳入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逐步形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开评标管理、统一接受监督”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应当严格按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统筹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事项。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文件;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处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采购管理中心接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
(二)代表学校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学校委托的采购与招标项目进行联系和沟通;
(三)接受采购与招标项目申请,审核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审查投标商或供应商资格;
(六)接受投标人送交的标书;
(五)确认评审专家与评审小组成员名单,组织并主持评审会议,做好评审会议记录;
(六)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收、退投标保证金;
(七)草拟合同文本,协助合同履行及相关工作;
(八)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九)必要时配合职能部门对投标单位或中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投诉与质疑。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审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与招标管理范围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二级学院的采购与招标内容一般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根据这三类对应的采购与招标管理的范围和限额标准,采取交市招标机构组织采购与招标、校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与招标及由相关部门自行组织采购与招标三种渠道进行。
第十条 工程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经市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造价达2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包括房屋室内外维修、装修工程、公用建筑设施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等),交由市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造价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零星修建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招标。
(三)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的零星修建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货物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在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以及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交由市招标机构组织采购。
(二)在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货物,以及非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如学生床上用品、体育运动服装、学生用的教材等),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
(三)在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货物,以及二级学院实验耗材、易耗品的采购,由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相关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服务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一)在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以及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交由市招标机构组织招标。
(二)在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3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服务(如勘察、咨询服务、工程监理、设计、审计、物业管理、印刷、保险、大型会议等),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招标。
(三)在湖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服务及学校所属商业用房招租、独立核算部门承包经营人确定等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相关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通过采购管理中心进行的采购活动,原则上以公开招标完成采购(市采购办已明确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允许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与招标:
(一)涉及地方及学校重大活动等的应急项目;
(二)影响学校正常运行的抢修项目;
(三)水、电、气等国家政策性的专营项目;
(四)水电保障运行项目;
(五)根据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后勤服务总公司有能力承担的项目(但不得转包);
(六)由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的项目;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采购的项目。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请。凡属于采购与招标范围所有的学校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与招标的项目,使用部门(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并审批立项后,向采购管理中心提出采购与招标申请,需填写《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申报表》。
第十五条 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采购与招标申请,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三章采购与招标管理范围的相关条款,确定采购渠道,明确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的采购与招标项目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采购与招标文件的制作。采购与招标文件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使用部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采购管理中心完成采购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采购与招标文件的发布。采购管理中心按规定要求,在采购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国家另有规定须保密的除外)采购与招标信息。
(三)采购与招标评审。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如下:
1.抽取评审专家(需专家评审项目)。由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同一采购项目,每一部门(单位)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两名。采购项目负责人一般不担任本项目评审专家,必要时可列席评审会议。
2.成立评审小组。项目评审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3.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准备会由采购管理中心主持,评审小组按照采购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开展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小组成员独立、公正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小组向采购管理中心提交评审结果。
4.采购与招标结果的确定。采购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评审结果在采购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按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验收。依据合同按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工程招标项目在验收完成后进行项目的审计工作,物资采购或服务招标项目在验收完成后方可付款。
第十九条 档案的归档。整个采购与招标项目结束后,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行政权力干预采购与招标公正;
(二)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参与采购与招标的相关人员,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三)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参与采购与招标的相关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与招标的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组织者申请回避;
(四)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违规违纪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或其经办人员出现下列问题时,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要求其予以澄清或说明,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审批,擅自采购与招标的;
(二)擅自更改采购与招标标项内容、数量或技术参数的;
(三)故意将采购与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学校统一组织采购与招标的;
(四)采购与招标工作不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符合以下1、3、4、6条款的,中标或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人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学校采购、招标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五)向学校采购、招标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与招标项目,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提出质疑和投诉,受理部门为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有权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立项项目。由学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授权校园建设处按照市基建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操作,招标项目完成后相关文件资料统一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单项10万元以上的采购与招标项目及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准入的招标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单项10万元以下的采购与招标项目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自行组织。后勤服务总公司须成立采购与招标组织,根据国家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采购与招标活动,项目完成后相关文件资料统一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师范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师院办〔2003〕18号)、《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两个文件的通知》(湖师院办发〔2009〕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招标行为,促进采购与招标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与招标的行为。
第三条 凡与采购与招标工作有关的各部门、二级学院,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二章 采购与招标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见《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管理中心主要职责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五条 使用单位(各部门、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有:
(一)填写《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申报表》,同时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项目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立项;
(二)配合采购管理中心编制项目技术标书;
(三)如需实地考察,则提出考察的建议和方案;
(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五)参与项目验收。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
(二)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方案及有关资料;
(三)确认项目技术部分,如技术部分不可行则提出改正意见或退回使用单位重新提交。
(四)将《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申报表》和项目资料交采购管理中心;
(五)配合做好招标答疑和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等相关工作;
(六)签订采购与招标合同;
(七)协助项目验收,实施质量跟踪。
(八)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章 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七条 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主要针对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与招标的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谈判采购的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下列项目因情况比较特殊而无法采用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与招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2.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3.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协议供货的项目。
第九条 对捐赠的项目,如捐赠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办理。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申请程序。归口管理部门一般应在计划开标前30日(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与招标的项目)至60日(交市招标机构组织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向采购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申报表》,表格填写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经费来源(经费代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内容
1.工程类:建设工程或维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2.货物类:拟购置的仪器设备清单、技术参数,根据实际情况可提供前期必要的技术、市场、服务的调研和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3.服务类:拟采购服务实施的时间、质量标准、技术要求或规范等;
(二)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完成时间(竣工时间或到货时间);
(三)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质保年限;
(四)根据项目情况对投标人特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一般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采购与招标流程办理,重大项目由学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和抢修工程项目,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先行实施,并在15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增加预算内容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其中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一般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审定,重大项目由学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定;超过项目预算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事先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四条 采购管理中心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湖州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项目申报表》确定采购渠道、明确采购方式(参照《管理办法》第三章)。属于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拟定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公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其他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文件可参照编制):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二)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三)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 
(四)交货、竣工、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七)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九)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仪器设备类注明投标项目的数量、性质、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配置、性能指标、选件以及服务的要求等;工程类注明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图纸、格式附录等;服务类注明投标项目的服务清单及要求等;
(十一)其他规定或说明:如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报价是否包括运保费及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维修中双方配合条件及其他事项等;
(十二)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招标文件中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发布招标信息。由采购管理中心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规定在采购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发布采购预告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接受投标报名。采购管理中心按照招标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登记。当合格的投标人超过三家及以上时,方可开标;当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延期公示三个工作日,延期后两家及以上报名,可发放招标文件;延期后仅有一家报名的,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三个工作日,仍只有一家报名的,可直接进行单一来源谈判。
第十七条 招标答疑。采购管理中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进行招标答疑并编制书面答疑文件,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任何口头答复均无效。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组织,采购管理中心配合。
第十八条 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 接收投标文件。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并做相应的记录,由投标人签字确认。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管理中心将不予接收。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其他的招标方式,参照本程序有关条款执行)
(一)开标。由采购管理中心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进行。主要程序为:
1.宣布开标会开始并宣布相关纪律;
2.工作人员核验投标人的身份及资质;
3.工作人员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4.启封投标文件、唱标。
(二)评标。评标由评审专家组负责。
1.评审专家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3-5人单数。
2.评审专家组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在学校组建的采购与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随机选取确定。
3.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各类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 
4.评审专家一般应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并通知评审专家,通知时不得将评审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5.评审专家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以技术性能指标、质量、价格、服务、信誉等为依据,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6.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综合评分法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因素包括:技术性能和质量、供应商资质和业绩,价格,售后服务承诺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服务等。
(3)性价比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7.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提交书面评审报告,阐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按评标结果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项目名称;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名单和评审专家名单;
(4)评审标准、方法;
(5)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6)评审结果及中标候选人;
(7)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8.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如果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应与评审专家组进行交流与沟通,如无特殊理由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9.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10.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11.评审专家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三)中标公告公示。采购管理中心按照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对中标候选人在采购管理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四)定标。中标公告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采购管理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退还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在开标结束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故不签订合同的、投标人对已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和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采购管理中心拟定谈判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对谈判文件中的项目清单、到货时间、质保年限等信息进行核对与确认,并在将确认后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管理中心。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由采购管理中心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不得透露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应经采购管理中心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候选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依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或“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优且报价相对较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人员在谈判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六)成交公告公示。采购管理中心按照谈判结果,对成交候选人在采购管理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七)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采购管理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和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组成。
(二)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管理中心拟定采购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对谈判文件中的项目清单、到货时间、质保年限等信息进行核对与确认,并在将确认后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管理中心。
(三)单一来源谈判。采购小组依据采购文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四)谈判内容若有实质性变动,应经采购管理中心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采购结果。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就最终报价谈判达成一致的,采购小组人员与供应商在谈判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六)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就技术要求或最终报价未能达成一致的,则由采购小组决定项目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
(七)成交候选人公示。采购管理中心按照谈判结果,对成交候选人在采购管理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八)发出成交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采购管理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询价的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和使用单位(部门)项目负责人组成
(二)制定询价文件。采购管理中心拟定询价采购文件,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对谈判文件中的项目清单、到货时间、质保年限等信息进行核对与确认,并在将确认后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管理中心。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由采购管理中心向其发出询价文件。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供货价格。
(五)确定询价结果。询价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依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人员在谈判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三)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四)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六)开标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开标过程中认定的废标,由采购管理中心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法;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招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向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和使用单位(部门)、评审专家行贿的;
(八)其他属于废标情形的。
评标过程中认定的废标,由采购管理中心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流标:
(一)到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两家的;
(二)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两家的,评审专家组认为应该重新招标的;
(三)出现影响招标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投标人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不能支付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需要改变为其他招标方式的,可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和使用单位(部门)提出,在征得评审专家组、所有投标人、采购管理中心与纪检监察部门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一)重新公开招标无法满足采购项目时间要求的;
(二)由于特殊原因,难以组织二次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项目预算,有可能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降低投标报价的;
(四)已经是第二次公开招标的;
(五)其他需要改变招标方式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学校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采购与招标工作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部门)在拟定项目方案时,可就项目的技术问题、初步预算等进行必要的市场考察、调研和洽谈,但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使采购与招标工作陷于被动。
第三十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单项10万元以上的采购与招标项目及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大宗物资准入的招标项目由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单项10万元以下的采购与招标项目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自行组织。后勤服务总公司须成立采购与招标组织,根据国家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采购与招标活动,项目完成后相关文件资料统一立卷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校内以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