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部门代开票据报销的补充说明
各部门、下属学院:
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购买商品(或其他经济业务)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的合法、有效票据。
特殊情况下,向个人购买商品(或其他经济业务)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须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票据。报销时凭税务部门代开的票据、对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购货(或其他经济业务)协议才可报销。协议中经济业务的内容、金额、双方名称和代开票据的内容、金额、收付款名称必须一致,付款方为湖州师范学院(或求真学院)。支付方式必须打到对方个人银行卡上,需提供对方个人建设银行或农业银行卡号(确实只有其他银行卡的,需提供开户银行)。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