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10-23浏览次数:136

为充分调动引进人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中的作用,并为争取国家、省部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做好预研工作,用好科研启动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程序
1.引进人才来校后,由本人以立项的方式申请科研启动经费,并签订有关合同;
2.人事处根据引进人才协议划拨科研启动经费给学科规划与建设处,学科规划与建设处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其建立科研启动经费项目;
3.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按协议期分年度限额支出:
(1)凡协议期为五年或五年以上者:第一年度支出不超过30%,前二年支出不超过55%,前三年支出不超过75%,前四年支出不超过90%,五年内可以全部用完。五年内没有用完者可以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
(2)凡协议期为五年以下者:按照(1)方式进行计算并将不足够五年部分的差额部分平均分配到实际协议年限的各个年度。
二、经费管理办法
1.申请人负责对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为专项研究费用,根据湖州师范学院科研管理相关政策,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凭合法票据按我校财务制度进行报销;
2.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报销需经本人签字、学科规划与建设处登记并加盖学科规划与建设处的公章后方可在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申请人因辞职、调离学校的,学校将按未满服务年限占服务年限的比例收回相应数额的科研启动经费;
4.经费购置的设备统一纳入校产管理处或实验室设备处管理,并在固定资产帐目中办理登记入帐手续。
三、经费使用范围
1.购置教学科研用的设备以及实验标本、试剂和药品等材料;
2.支付科研测试费、实验样品分析费等费用;
3.购买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软件、图书资料等;
4.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
5.提高教学科研能力的进修、培训等费用;
6.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专著与教材的出版费、鉴定费;
7.餐饮费、劳务费不得开支。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科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