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人才培养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10-23浏览次数:105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经费的管理,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使有限的资金真正发挥培养人才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才培养经费内容
    凡是浙江省、湖州市以及学校核拨和配套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均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的培养经费;
2.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经费;
3.浙江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项目资助经费;
4.湖州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
5.学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经费;
6.其它纳入人才培养的经费。
二、经费管理办法
1.人才培养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建立个人帐户。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如挪作他用,一经发现,收回培养经费,取消相关的称号和项目。
2.以项目形式资助的浙江省高校青年教师项目资助经费及其它项目资助经费,按照资助单位有关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如资助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3.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和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经费,学校按照上级拨款额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4.对以下情况,学校按照培养经费标准就高予以配套,不累计配套:
(1)同时有多个校级培养称号的;(2)已享受科研启动费的引进人才现获得学校培养称号的;(3)已享受科研启动费的博士进修返校人员现获得学校培养称号的;(4)已获得浙江省高校青年教师项目资助经费的。
5.对由学校资助培养过且获得省级人才培养称号的,经费配套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6.对于校级学术带头人及中青年教师期满考核为“不合格”者,停止经费资助。期中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暂不资助(如果期末考核合格,可补报资助经费),考核为“不合格”者淘汰。
三、列支范围与比例
1.人才培养经费按照专项专用的原则,列支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置教学科研用的设备以及实验标本、试剂和药品等材料;
(2)支付科研测试费、实验样品分析费等费用;
(3)购买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软件、图书资料等;
(4)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住宿费;
(5)提高教学科研能力的进修、培训等费用;
(6)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专著与教材的出版费、鉴定费。
(7)教学科研方面的复印费、通讯费;
(8)人才培养经费及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开支。
2.部分列支项目比例控制及要求:
(1)差旅交通费、住宿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2)图书资料比例控制在15%以内;
(3)通讯费比例控制在3%以内;
(4)计算机耗材控制在15%以内;
(5)凡属校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人员,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的,进修费用可在培养专项经费中全额开支;
(6)对于校级及以上学术带头人,允许在培养经费中列支5000元用于购买电脑;
(7)人才培养经费不允许开支餐饮费、劳务费及非学术活动的考察费。
四、其他事项
1.用人才培养经费购置的设备统一纳入校产处或实验设备处管理,在固定资产帐目中登记入帐。
2.特聘教授专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使用办法另有规定。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