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2-03-08浏览次数:108

为了适应我校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鼓励教师和教育管理工作者从事教学改革和研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完成质量,规范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我校教学改革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经费指我校校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包括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经费使用范围
      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差旅、文献资料购置、印刷、翻译、文章版面费、鉴定费外,还可支付以下费用:
    1.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举行的小型会议(如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和鉴定会等)的场租费、食宿费、通讯费等。招待费限额为核拨经费的10% ,通讯费限额为核拨经费的3%。
    2.硬件设备购置费。指教改项目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教具及相关的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价值800元以上的物品购置后应在所在学院(部门)和学校校产管理处或实验室设备处固定资产帐目中登记入帐,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组所在部门有优先使用权。硬件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项目核拨经费的30%。
    3.劳务津贴。指为完成项目用于聘请相关人员的报酬,本项目建设人员不得提取,限额为核拨经费的10%,需提供劳务发放清单。
二、经费管理
    1.招标和重点项目经费分两批划拨,立项后学校划拨启动经费,占经费总额的60%,待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第二批经费。一般项目一次划拨全部经费。
    2.所有项目教务处扣除10%的管理费。
    3.项目负责人收到经费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教改项目经费收入、支付和结项决算由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由教务处出具项目经费分配单,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账。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评估办审核、教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而未取得研究成果或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学校视情况暂停、冻结或停止其经费的使用。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