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9-12-13浏览次数:360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湖州南太湖新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有关精神,严肃财经纪律,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省厅文件中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确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原省厅统一采购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定点服务期限执行至20191231日,期满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市本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实施政府采购,确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公共交通意外保险,每次期限为一年。其他事项均按省厅文件执行,特此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

20191211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96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36条办法”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等,现就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

 

1.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2.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公杂费并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公杂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杂费标准的50%交纳。

 

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4.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取的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5.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省级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的具体操作规定。

 

二、修订差旅费管理部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现就《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1.第十条修订为: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

 

2.第二十二条修订为: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3.第二十四条修订为: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4.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订为:在杭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非在杭省级机关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的相关费用报销执行属地标准。

 

三、其他事项

 

1.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的国内培训,培训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培训地与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可参照浙财行〔20172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定点服务期限的函》(浙财函〔2018703号)执行至20191231日止。以后年度省级不再统一确定交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省本级由各单位自行选择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保险的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2020年及以后年度的交通保险自行选择参保方式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保费列“差旅费”支出经济科目。

 

3.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91122

 

附件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

2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在原单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3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4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杭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非在杭省级机关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相关费用报销执行属地标准。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杭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钱塘新区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非在杭省级机关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的相关费用报销执行属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