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9年7月5日
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结余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和《湖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湖财预〔2014〕243号)以及财政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结余资金清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结转资金,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当年预算项目未列报支出的资金。按科目分为基本支出结余结转和项目支出结余结转。
第三条 基本支出结余结转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支的日常维持经费,基本支出结余结转包括:
1.二级学院和党政、教辅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维持正常运转的一般业务经费和部门日常运行经费;
2.项目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核拨给二级学院的日常专项经费;
3.人事处核拨给二级学院的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教科研奖励等人员经费;
4.二级学院创收经费;
5.学校每年年初预算的党政、教辅和学院的日常专项经费;
6.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第四条 项目支出结余结转是指预算执行期内尚未列支的具有特定建设任务的项目经费。按性质分为项目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转。
(一)项目支出结余包括:
1.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形成的结余;
2.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中止或撤销项目形成的结余;
3.一年未动用且未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项目形成的结余;
4.超过预算批复使用时间,或超过合同、文件规定使用时间等逾期形成的结余;
5.项目负责人退休或调离学校等原因,项目不能继续执行形成的结余;
6.各单位以资助、补助等方式核拨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用于当年学术交流、召开会议、申报国家项目补助、举办各类活动等项目经费,于当年度结束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转包括:
1. 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形成的结转;
2. 项目已执行,但存在尚未冲销的暂付款;
3. 项目已完成但因采购等原因导致资金尚未列支形成的结转;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但经批准需推迟下年执行形成的结转;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结余结转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结余结转资金的统计、上报、清理、汇总和账务处理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是项目支出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资金结余结转的清理、性质认定、结转结余审批等管理。
(一)科技处、人文社科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纵向科研、横向科研项目、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纵向科研配套项目、校级各类研究项目和由本部门核拨的其他研究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二)学科处负责学科建设和其他由学科处核拨的专项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各类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经费、教研教改、师范教育创新工程等教学建设和其他由教务处核拨的二级学院专项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师资培养经费、人才发展专项、人才资助及其它人才建设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五)校园建设处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六)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教学仪器及实验设备购置和其他实验室建设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购置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八)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各类绿化、修缮项目以及其他公共事务专项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
(九)其他项目结余结转资金按“谁下拨,谁管理”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或执行部门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余和结转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结余和结转资金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章 基本支出结余结转管理
第八条 二级学院一般业务经费、二级学院创收经费、项目管理部门或人事处等其他职能部门核拨给二级学院的日常专项经费和各类人员经费,留归经费使用部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党政、教辅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学校每年年初预算下达各单位的日常专项经费、其他日常公用经费等结余全部上缴学校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章 项目支出结余结转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结余结转根据项目类别、立项时间、建设期、经费余额、人员身份变化等因素,分别不同的管理办法。
(一)外来经费指定立项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和其他专项项目,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经费拨付单位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上述项目中的学校配套经费,若项目负责人调离,由学校收回;
(二)学校预算立项的各类校级研究项目、或由中央、省市立项但经费全部由学校保障的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经验收通过的允许结转一年继续使用,一年后收回;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或规定期限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须向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通过的第一次延期结束后收回,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规定期限结束后由学校收回。具体包括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和其他部门审批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政府立项不资助研究项目、市校合作研究项目、党建思政研究项目、重点调研课题等项目经费。上述项目经费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由学校收回;
(三)学科、专业等建设项目经费,建设期内可结转继续使用。项目已经完成或项目期限已经结束,经学科或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新一轮建设申请并经学科处、教务处等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作为新一轮建设经费项目结转使用,未能申报新一轮建设的,结转一年继续使用,一年后收回。具体包括学科处、教务处下拨的学科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研项目、教材经费、基地建设、课程建设等学科和教学建设项目;
(四)人才经费项目允许结转继续保留使用。具体包括人事处、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下拨的师资培养、人才发展专项、人才资助经费以及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等项目经费。以上经费中的个人项目因本人调离或退休,由学校收回,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年度内各类资助、补助类项目,当年立项拨款,年度结束后剩余资金收回。具体包括科技处、人文社科处、教务处、宣传部等部门划拨给各单位或个人用于当年学术交流、召开会议、申报国家项目、举办各类活动等项目经费;
(五)学校年初预算的绿化、维修改造、实验室建设等专项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核拨给二级学院和党政教辅等单位用于特定建设任务的非日常专项项目,项目建设期内资金结转继续使用,项目结束后剩余资金收回;
(七)学校每年预算的其他日常专项经费,年度结束后剩余资金收回,具体包括双代会经费、体委经费、两课经费、附属学校、附属医院等项目经费;
(八)当年财政立项项目(国库资金)使用至第二年年底,财政另有规定可继续使用的除外;
(九)经费余额在500元以下,且近三年来使用不活跃的项目,由学校收回;
(十) 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属项目支出结余6类情形的由学校收回,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属项目支出结转4类情形的经审核批准后允许结转继续使用至该项目完成,项目完成后收回。
以上项目中如属财政国库资金,因超过两年被财政收回的不包括在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将预算资金用在刀刃上,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和突击用钱,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配合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评价。对本单位和本人管理的项目支出结余结转的性质进行确认,及时清理暂付款,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确认结果报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立项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的监督检查,明确项目研究建设期及经费使用时间,组织制订包括预算执行率在内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报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结余结转的性质,将审核结果于每年11月30日前连同年度预算一并报计划财务处。
第十三条 计财处根据汇总结果,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重大、重点项目的结余资金处理还须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经决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项目经费纳入下年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经费安排挂钩机制。对预算安排合理、经费使用执行率高、项目绩效评价好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保证专项经费投入,优先推荐、支持专项项目立项;对预算安排不合理、经费使用执行率低、项目绩效评价差的单位,暂停或核减下一年度经费拨款。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问责制度。因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资金支付,造成经费执行率低而被上级部门收回或核减,学校一般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其中,造成资金较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年限按自然年计算,自然年截止时间为每年年底学校报账截止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