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6-09-22浏览次数:192

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

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财库2010329

 

市直各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现将《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根据《关于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函〔201035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号)、《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浙财预执〔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分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以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开立,单位卡账户名称为预算单位名称,并通过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单位卡不办理实体卡片,仅用于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并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

第四条  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以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在编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个人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发卡行。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六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个人卡统一使用编号为“6”开头并具有“浙江公务卡”标记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各发卡银行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记》(附件1)制卡。

 

第二章  单位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应申请开立单位卡。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张单位卡,单位卡信息由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保管。发卡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开设实体卡片。

第八条  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向发卡行提交开立单位卡的书面申请报告,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公务卡申请表》(附件2)并附有关资料,由发卡行按照公务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发卡行将审核通过的预算单位申请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

(三)发卡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市财政局的批复书以及开立单位卡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按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

(四)发卡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与预算单位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办理单位卡的开立;

(五)预算单位、发卡行将单位卡相关信息及代理服务协议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单位卡的透支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月最大托收资金量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流量测算确定。各发卡行不得突破市财政局核定的透支额度向预算单位授信。根据使用中的实际情况,预算单位确需变更透支额度的,填写《单位公务卡授信额度变更申请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单位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十条  单位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水费、电费、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的同城委托收款业务。

第十一条  发卡行在单位卡同城委托收款成功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预算单位有关托收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收到发卡行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免息还款期为10个工作日)将托收资金归还至单位卡。

第十三条  因故未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免息还款期内归还托收资金的,自第11日起,按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由责任方承担;责任认定有分歧的,由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向市财政局提请责任认定,市财政局会同人行湖州中心支行认定责任方。

第四章  个人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范围内,每人申领一张个人卡(有涉密任务除外)。个人卡申领程序为: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并由人事部门统一出具证明,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十五条  个人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十六条  个人卡实行实名制。持有个人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卡,规范使用个人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个人卡项下银行欠款。预算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个人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个人卡使用。个人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个人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个人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

第十八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对其个人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预算单位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五章  个人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条  个人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会议费等。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个人卡授信额度内,使用个人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个人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个人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个人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个人公务卡的报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使用个人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个人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单位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按照单位原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个人卡,完成报销。个人补贴等需现金支付部分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卡。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个人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个人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协调工作中有关事宜;组织对预算单位开卡、使用等方面进行考核。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流程和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公务卡有关发卡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组织推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要在本单位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财务部门应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同城委托收款协议变更事项;加强对本单位持卡人宣传、培训工作;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个人卡;做好本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单位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建立与发卡行及时对账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配合做好公务卡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卡行要加强公务卡发放、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按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以适应公务卡的应用;及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供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支付结算等信息;要按照与预算单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卡,为工作人员办理个人卡,为公务卡的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便捷的服务;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对账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申请办理个人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个人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个人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个人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个人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个人卡的使用;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个人公务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务卡结算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时,未及时结清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的注销手续,导致债务纠纷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办理公务卡,不得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不得泄露持卡人的私人信息。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不得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持卡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和《湖州市“一户通”系统业务实施细则》办理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违反规定为收款单位办理委托收款;不得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泄露公务卡的消费信息与私人信息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临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由单位担保并商发卡行可办理与个人卡相同BIN号个人普通贷记卡,个人普通贷记卡信用额度不得高于3万元。个人普通贷记卡纳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其领用、核销、使用、报销等参照公务卡相关条款执行。为防范风险,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临聘人员个人普通贷记卡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个人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记

 

银联标准公务卡 卡样

 

 

浙江公务卡标记

 

 

 

 

 

附件2

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公务卡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机构代码

 

主管会计姓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卡名称

 

开卡行

全称

 

申请额度及

测算依据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附件3

单位公务卡授信额度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原授信额度

 

申请授信额度

 

申请变更类型

临时□ 永久□

临时授信期限

      日至     

申请理由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财政核定意见

 

      

 

填表说明:1.根据需要在申请变更类型“□”内打“√”;

          2.临时授信额度期限的起始日须与递交申请日间隔3个工作日以上;

          3.永久变更授信额度的,请附相关依据;

          4.本申请表一式三份,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市财政局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