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院发[2014]47号 关于印发师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7-03浏览次数:93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4年6月30日
 
湖州师范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国家和浙江省财政、物价、教育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二级学院、部门在从事教学、科研事业活动及相关社会服务时,依据学校规定的收费权限、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实施收费并开具票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二级学院、部门在提供教育劳务和相关社会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所开具的合法凭证,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二级学院、部门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学院、部门不包括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收费及票据使用行为,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条  学校收费和票据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坚持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校内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做到先报批备案,后收费。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文件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二级学院、部门必须按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新增收费项目或原收费标准提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二级学院利用学校办学资源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和其他有偿社会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需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院、部门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依据通过招生简单、公示牌等形式予以明确公示,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所有收费收入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学院、部门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取得的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学校监审部门负责对全校的收费情况实施严格的监督。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票据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填开、发放、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任何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 财政票据
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和管理。学校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经物价部门收费项目许可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的收费行为;学校暂收代收款项等不作为收入的资金往来行为;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各类补助经费和业务经费、科研经费的拨款以及赔(退)款项和其他非经营服务性的收款行为。
(二)税务发票
由法定税务管理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印)制、发放和管理,学校在依法收取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二级学院、部门利用学校办学资源面向社会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及对外提供表演,举办文学、体育、科技讲座,向社会提供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有偿社会服务的收费行为。
开具税务发票时需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需在发票开具前,向学校地方服务与合作处提交合同等相关资料,由地方服务与合作处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计划财务处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第十三条 票据的填开和使用
(一)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负责票据的业务指导,确保票据规范使用。
(二)财政票据及税务发票均采用机打模式,全部联次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开,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金额大小写一致、印章齐全,并由不为同一人的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
(三)严禁虚开票据,各类票据的开具时间一般以收到款项为依据。
(四)经办人领取票据时,应仔细核对,如有发现问题,应立即指出并退回该票据,由开票员加盖作废章并重新开具,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开票员应将作废各联按顺序附在该本票据上备查。
(五)所有空白票据、票据存根均由计划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按规定妥善保管。到期销毁时,须造册登记,经财政局批准后统一组织销毁。若发现票据丢失或被盗时,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声明作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校对收费及票据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如有发现擅自决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使用票据,以及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所收资金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