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师院发[2014]46号 关于印发师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7-03浏览次数:106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
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附属医院:
  《湖州师范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行。
 
 
 
                                                                  湖州师范学院
                                                                  2014年6月30日
 
湖州师范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留学生等。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清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杂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费用。
第四条 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二级学院承担本学院学生学杂费的具体收(催)缴任务。
第五条  严格实行“阳光收费”,计划财务处应通过设立收费公示牌、网上公示等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收费咨询。
第二章 收缴管理
第六条  学校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依法收取学杂费。若遇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再调整收费标准。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建立学生收费信息库,做好学生收费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教务处负责向计划财务处提供学生收费的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名单、学籍异动、修读学分等信息)。
第八条  学生学杂费缴费方式主要有银行柜台缴费、银行自助终端缴费、网银缴费和手机银行缴费等。学生应按照缴费通知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杂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开具收费票据。学生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作为缴费和办理注册、住宿等手续的合法凭据。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缴清学杂费。学生在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后方可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学校建立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体系,并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成人教育学生除外)入学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或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若确有特殊困难暂时难以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缓缴学杂费。学杂费的缓缴,原则上仅限于学费;上一次缓缴期满仍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一般不得继续申请缓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缓缴学杂费:
(一)已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而贷款尚未到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突遭不幸,暂时难以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
(三)家庭有其它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杂费的程序:
(一)学生于每年9月初(一般为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缓缴学杂费申请,由二级学院汇总后交计划财务处,缓缴截止日期一般为当年12月15日。
(二)申请人需填写缓缴学杂费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学生所在学院党委(总支)负责人审批;
(四)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五)学生持获得批准的缓缴申请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欠费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向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及时提供学生缴(欠)费信息,定期公布各学院缴费情况,学院具体负责学杂费的催缴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对欠费学生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有意欠费或未被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不予办理注册和选课,并取消欠费年度的各种评优与评奖资格;
(二)对已办理学杂费缓缴手续并获批准的学生,欠费期间若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应优先抵缴所欠学杂费;
(三)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离校的欠费学生,学校将保留依法追索欠款的权利。
第四章补缴及退费
第十五条  因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开除、转学、转专业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计划财务处根据学籍异动文件和相关规定办理学杂费补缴或退费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需要结算学杂费,根据该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代管费据实结算。学生因个人原因休学,原则上不予办理退费手续,待复学后抵缴复学当年的学杂费。
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的起始和终结时点以学校每学年教学日历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免收费用,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参军复员学生复学,符合学费减免规定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审批手续,计划财务处按审批意见进行学杂费结算。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专业分流
专业学费按分流后专业标准计收。
(二)转专业
专业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计收。
(三)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专业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年计收。学生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内修满学分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
(四)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修读第二专业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修读第二专业,免收专业学费。
(五)重修
在校学生提出重修已合格的课程,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及格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的,重修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70%收取。
(六)结业生返校重修
按其重修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