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州师范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4-29浏览次数:94

关于调整《湖州师范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下属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体系,提高科研学术水平,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对《湖州师范学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湖师院发〔2010〕3号)相应条款修改如下:
一、第二部分(学术论文)的第7条“关于学术论文的说明”下增加“(5)每人每年最多奖励的论文数量不超过5篇”。
二、第四部分(专利等成果)的第2条“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0.5万元/项”修改为“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0.2万元/项,且每人每年最多奖励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合计的数量不超过5项”。
三、附件2《湖州师范学院关于A类学术著作认定的意见》中第二段修改为“由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权威出版社出版,并在著作出版的前后各三年内在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2篇相关论文,且其相关论文不能重复使用”。
以上修改条款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