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10-25浏览次数: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预算分配、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合理配置办学资源,提升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组织到的收入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支出项目,不搞赤字预算。

第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贯彻“稳妥”原则,尽可能排除收入的不确定因素,不将上年非经常性的收入作为预算年度的收入依据。

第四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支出预算分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编制预算,首先保证经常性项目的支出,专项支出的预算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和单位自筹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来相应编制。经常性支出预算的安排“适度从紧”,专项支出预算的安排“量力而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预算建议草案,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核。

第七条 学校预算建议方案、决算报告由党委会审定批准。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部门、下属学院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

(一)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编制学校的预算建议草案、预算调整草案;负责落实年度经常性教育经费拨款计划;负责下达经批准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预算指标;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各部门、下属学院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计划。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各项经费的收支,反映办学资金的总体规模和多渠道筹资办学的能力。

第十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通过多种渠道所能组织到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学校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基建拨款、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教育收入、科研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第十一条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学校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等。

第四章 编制程序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11月,向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各项经费上缴和需求计划的通知,布置编制预算的准备工作。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应上缴学校的收入及下一预算年度的经费需求数,并附文字说明,于11月底报分管校领导并交计划财务处。下属学院的预算编制按《关于湖州师范学院二级学院财务管理的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综合财力的可能,参照学校上年度决算实际情况和部门草拟的收支计划,按部门和会计核算内容统筹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于当年12月份提交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中需下拨的各项经费指标,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规定下达到部门,部门在学校正式预算方案下达后的一周内将再分配方案提交给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部门、学院设置项目账,控制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根据上年预算支出额安排校长基金,用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支出。

第五章 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在正式预算未经批准之前,暂按上一年度预算支出额的50%安排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计划财务处实施,部门、下属学院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为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经批准以后,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各部门、下属学院都无权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上缴学校预算收入任务的部门和下属学院都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保证学校预算收入完成。严禁“小金库”、“账外账”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内,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作预算调整,若相关项目对预算收支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按照预算的编制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追加预算支出的,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预算收入的,必须相应压缩预算支出。

第六章 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决算报表。

第二十三条 编制的决算报表,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编制的学校财务决算,提交党委会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州师范学院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湖师院发﹝20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