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10-25浏览次数:82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凡学校新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达到政府规定立项起点的项目须在项目实施前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校园建设处统一管理,统一组织施工。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负责基本建设日常财务核算与管理;做好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按规定及时编报基建会计报表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计划财务处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基建项目的概(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经费预算额度,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超过概算10%以上的项目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成本是基建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对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计划具有重要作用。工程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测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理、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林木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八条 建设工程按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实行招投标制,保证工程质量,节约经费开支,明确经济责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和廉政责任制。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在签订合同前,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应支付中标项目总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达到报建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支付工程款须取得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一条 基建经费支出管理校园建设处根据学校基建总预算额度及工程进度编制年度基建财务支出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校园建设处每季度末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进度表,报送下季度用款计划。根据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施工合同、校园建设处确认的工程进度表、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校监察审计处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意见,凭票据支付工程款、材料(设备)等费用。
(一)工程款支付控制
1.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中标项目合同总价的5%。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5%。
3.其余款项待竣工结算审计核实批准后(除预留结算审核后造价的5%为保修款外)二年内结清。
(二)审批权限与程序
基建付款按规定程序审核会签,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由经办人、校园建设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会签,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基建财务审核后付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人、校园建设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会签,报分管校领导、校长签字,基建财务审核后付款。
第十二条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经批准的概(预)算,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追加或超概(预)算投资。对于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变更,经校园建设处研究后确定;对于涉及金额在5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变更,经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对于涉及金额3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重大变更,须经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于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须经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需要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才能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对变更部分的费用编制预算,经监察审计处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该部分费用在工程竣工决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未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只能支付前期费用,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根据《湖州师范学院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由校园建设处审核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书后,报监察审计处委托审计。计划财务处根据监察审计处审计后签字确认的审定工程造价,在结算前与施工单位进行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对账,确保每个项目结算付款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所有竣工的基建工程项目都应编制竣工结算,对于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应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待整个项目竣工后编制项目竣工总结算。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校园建设处及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合同、项目预算、承包合同、施工质量检验单、工程项目验收单、竣工结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其批复办理资产登记与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做好基建财务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上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州师范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湖师院发〔200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