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教职员工出差的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湖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差旅费是指离开湖州市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表:
类
别 |
| 火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住宿费 限 额 (元) | |||
一类 | 校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 | 按实 报销 | 二等舱 | 按实报销 | 按实报销 (不含出租车、 包车费) | 按实 报销 | |||
二类 | 其余人员 | 按实报销 (除一等软座、软卧外) | 三等舱 | 经济舱位 | 地市级城市及以上200元/天 县(市)级城市及以下150元/天 |
第四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教职员工出差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对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在可乘坐等级标准的限额内凭据报销。
(二) 教职员工出差乘飞机应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所在部门、学院行政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不含出租车、包车费)凭据报销。
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若飞机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之和小于火车票价的(卧铺按下铺票价计算,下同),经所在部门、学院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可凭据按实报销;若大于火车票价的,超过部分自负。
(三)出差连续乘坐列车8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五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教职员工出差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校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以外的其余人员出差住宿为两人一个标准间,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在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会议及学生实习带队,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数人员住宿费不翻倍,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教职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交通费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市外为30元,湖州市市内(指湖州市所属县,不含市区,下同)为15元。不误餐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三)教职员工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伙食费非自理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凡支付会务费、资料费等费用的,均不发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只发给来回途中的伙食补助费。在当地参加培训学习班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四)教职员工到外地(不含市区)挂职锻炼、下派、支援工作等,在外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市外为15元,市内为10元,休息天除外。上述人员,已享受包干补助,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五)教职员工到外地(不含市区)学习、培训(仅指不享受校内进修津贴的业务培训),3个月内(含3个月)在培训学习期间未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市外为15元,市内为10元。培训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天数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放。休息天除外。
第七条 公杂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公杂费是指公交车、出租车、地铁、三轮车等交通费、通讯费等。
(二)校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的公杂费可凭据按实报销。其他教职员工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市外出差,在每人每天2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市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公杂费超限额,须说明原因并按财务权限审批后凭据报销。
(三)教职员工到外地挂职锻炼、下派、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四)教职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 教职员工在湖州市市区发生的交通费,经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可凭据按实报销。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纵向(A类)科研经费、有偿社会服务分成经费报销差旅费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公杂费若超规定标准的,项目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可凭据按实报销。
第九条 教职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以上出差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教职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员工,可以享受探亲旅费报销,具体开支规定如下:
(一)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但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年满五十周岁以上且连续乘火车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
(二)乘轮船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点站至终点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出租车费自理。
(五)探亲因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途转乘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可凭据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
(六)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前三项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七)教职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对方招待或回单位报销餐费的人员(;
(三)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四)借出人员;
(五)外出参观、考察者;
(六)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七)已享受讲课补贴、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经费审批人,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开支差旅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湖州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湖师院发﹝200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