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10-25浏览次数:7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审批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和学校资金的安全,严格财务收支手续,规范经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审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根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经费支出向教学、科研倾斜,从紧控制学校消费性支出。

第四条 学校各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支出,以当年学校给各部门、下属学院下达的预算项目和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 校领导、部门、下属学院和专项经费负责人具有相关的财务收支审批权。

第六条 学费、住宿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统一收取,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学校可自定的收费项目,报校规范收费小组同意,向物价部门备案,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实施。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全额上缴学校对学生其它的代收费(教材费等),作为代管经费上缴学校,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监管。

第七条  各部门、下属学院在年度预算项目额度内的用款,支出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需报校长审批。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具多张(次)票据,视同一笔业务办理。

教材订购,单笔资金支出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单笔资金支出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劳务费,需分管校领导审批。

为合理调度学校的资金,任何经费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的,需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的,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八条 基本建设经费支付按《湖州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科研经费报销按《湖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教改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人才培养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按各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专项经费报销按《湖州师范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有偿社会服务分成的支出,由部门、学院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修缮、装潢等工程项目,经监察审计处审计,附相关审计材料后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 银行委托收款的支出,如水电费、借款利息、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由部门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由分管校领导委托他人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教职工探亲旅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借出款项、向金融机构融资、对外担保等均应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经费借款应从严控制,严禁公款私借。部门、学院借款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借款5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借款20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奖学金借款不受此限。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以上审批权限,部门、学院有权审批的收支由该部门、学院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并明确开支的经费渠道和经费项目代码;部门、学院项目经费负责人无权审批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校领导审批,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经办人凭审批后手续完备的单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费用支出的原始票据应符合《湖州师范学院原始凭证管理办法》。报销手续应符合《湖州师范学院财务办事规则》。

第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经费收支,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对已经审批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应当制止和纠正。

第四章审批责任

第二十条 各项目经费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审批权,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学校预算,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同时,必须遵守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日常监督。

审批人若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的,学校视情节给予审批人、经办人等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州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湖师院发﹝20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