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财务办事规则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10-25浏览次数:92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手续,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确保财会工作有序进行,并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的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部门、学院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第四条  部门、学院或个人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应当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全,并有预算指标。
第五条 办理借款(汇款)。借款人应按规定填写“借款(汇款)凭证”,借款人签名须是本人亲笔签名。借款凭证实行一人一单,不能在同一借款凭证上签注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姓名。借款凭证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付款。学生不得借款。所有借款一律实行“谁借谁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因采购仪器设备、订阅图书报刊等需借款汇往外地的,借款人在“借款(汇款)”凭证上注明收款单位、银行账号、事由等内容。
属于差旅费或零星购物的现金借款,应于出差回校或办妥验收手续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凡汇款(信汇、电汇、票汇、网银等)到外地的,借款人应及时催回发票或收据,在收到货物、图书资料等后及时办理报销结账手续。借款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逾期未报又无正当理由的,将在本人工资抵扣。
第六条  购买商品(劳务)票据的取得。学校的物资采购、修建项目按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细则办理。购买商品(劳务)前要经部门、学院同意,落实经费来源,认真了解商品(劳务)的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购买商品(劳务)时应注意能否取得套印有“XX省XX市国家税务局监制”或“XX省XX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合法发票或是从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套印有“XX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套印有“XX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所取得的票据内容必须具备:票据的名称、填制票据的日期、填制票据的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单位、金额等。因采购商品较多而票据无法填列时,需提供商品采购清单。
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还须填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入库单,并办妥财产登记手续和领用手续。
第七条  未能取得有效凭证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特殊情况下向个人购买商品(劳务),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须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票据。
 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开出票据的存根联复印件,并盖上该单位的票据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验收人签名,项目经费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作报销凭证的依据。
第八条  购买商品(劳务)票据的报销。持合法、有效票据报销时需填写“湖州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单”,并注明报销事由。由经手人在票据后面写明购买商品(劳务)的用途并签名,有实物的由验收人签名,项目经费负责人在“湖州师范学院经费报销汇总单”上签字后报销。对外签订合同的,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字方可办理资金结算。
控制会务费的支出。一般会议尽量在学校内场地召开,必须在酒店或会务中心召开会议的,应具有会务通知,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不得将招待费列入会务费支出。个人出差参加会议报销的会务费不在此列。
参加会议和进修培训,报销时须附有会议、培训通知。
劳务费报销。使用预算经费发放劳务费要严格控制。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劳务费,需分管校领导审批学院发放各类性质的劳务费,按专项经费和绩效工资处理。学校教职工劳务费的发放需录入酬金管理系统,酬金发放清单由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后报销。校外人员的劳务费发放填写“湖州师范学院劳务费发放名册”。具体写明发放原因、姓名、金额,由收款人在签名栏签名。科研劳务费及津贴按《湖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招待费的报销。招待费内容包括餐饮费、礼品费、参观门票费等,部门、学院报销招待费用的,须注明招待对象及事由。
第九条  现金和转账结算。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即主要用于支付个人的有关费用,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一次性支付同一单位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款项应办理转账结算,一般不支付现金。已经确定金额和收款单位,在有关票据取得之前,必须要先转账支付的,由购买部门(学院)按规定填写“借款(汇款)”凭证后领取支票或转账汇款,取得票据后办理报销手续。校内之间结算有关费用,一律通过经费划转单结算,不使用银行转账。
实行无现金报销后,经办人员将收款人、账号、金额填写在报销单据后办理转账。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凡事必须先有预算,在预算范围内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按《湖州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办理。计划财务处认为有必要提请校领导审批的,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财务报销原则上只受理当年的票据,12月份的票据当年来不及处理的,应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除此之外,若因特殊情况有上年度票据的报销,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
各种原始凭证均须使用黑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报销票据的粘贴。报销的票据按类别附在报销单下,公交车票及打的票较多的需按要求粘贴在计财处提供的粘贴单上,粘贴时票据不能超出粘贴单的边缘。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部门、学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查阅、复印会计档案时,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计划财务处对外提供会计档案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字。
票据管理。票据管理按《湖州师范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州师范学院财务办事规则》(湖师院财发﹝2001﹞3号)同时废止。